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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官网代理注册 关于印发《杏彩官网 市选派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17年03月30日  阅: 字体:

玉组部发〔2017〕9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玉有关单位党组织:

  现将《杏彩官网 市选派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0日


杏彩官网 市选派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全市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两个覆盖”,增强党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引导推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由市委组织部、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选派,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指导帮助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选派

  第三条 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基层党务工作经验,作风正派,事业心强。

  (二)热爱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和非公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员工沟通交流。

  (三)掌握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社会治理知识,了解国家关于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能够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出谋划策,提供政策导向。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范围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原则上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中产生,也可从复退军人、退休党员干部中产生。

  第五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分级选派,由市委组织部、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选派进驻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工)委向本级或辖区所属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选派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对象为:全市登记注册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重点向尚未组建党组织、尚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和党建工作薄弱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

  第七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应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认可”,“组织推荐与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与干部挂职锻炼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期间工作经历作为干部基层挂职工作经历。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派出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主要做好六项工作:

  (一)宣传落实政策。向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从业人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及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确保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掌握党建动态。认真开展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的调查摸底,及时协调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转接组织关系,全面了解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定期向所属党组织和工商质监、民政部门上报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党员的流动变化、党员活动开展等情况。

  (三)指导“两个覆盖”。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的原则,帮助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协调社会组织党组织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确保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脱钩不脱管,党建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对暂无党员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申请入党的法人及优秀员工的考察和培养,及时把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考察对象,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对有1名党员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协调力度,积极与本区域、本行业内其它有1名党员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单独建立党组织。

  对有2名党员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要申请建立党组织,担任党支部书记,并帮助新建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对有3名以上党员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尽快督促建立党组织。

  对已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协助其抓好自身建设,指导完善党组织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协调解决困难。关心和支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执业经营活动,听取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对组织、工商质监、民政等部门的意见,协助做好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解决执业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派驻期间为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帮办1-2件实事。

  (五)培养选树典型。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铁人先锋”行动、“先锋兴业”、“三岗联创”、“一诺三评三公开”、“三亮三比三争创”、贡献型企业争创等活动。总结推广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培育宣传“四个意识”过硬、“四讲四有”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六)完成其他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派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抓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教育培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市非公党建办、社会组织党建办要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业务指导,经常听取汇报,加强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督促管理,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要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考勤制度和工作记实制度,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派驻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期1年,选派期间,转接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享受原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

  第十五条 选派到非公企业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原则上要常驻企业。选派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不能按规定时间派驻开展工作的,要事先向派出单位和所在非公企业、社会组织报告,并由派出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双十条”规定,不准为难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准干预企业和社会组织正常执业经营活动,不准在企业、社会组织领取报酬和接受馈赠,不准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做不利于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发展和违背企业及社会组织《章程》的事情,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选派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列入兼职清理范围,但从严规范。选派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它额外利益,但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由组织选派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干部,保障确属需要的交通、通讯、误餐、图书资料等工作经费。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平时考核由选派单位和所在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共同负责,重点考核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出勤、履职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配合中心工作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及派出单位共同考核,考核意见报市委组织部门审定备案。考核结果向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人反馈,以适当方式在派驻企业公示。

  第二十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对期满考核不称职人员,当年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或评为先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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